近期针对POS市场的监测发现,目前利用二清模式欺诈商户刷卡资金的行为呈现明显上升趋势,近期多地已经发生了数起总金额近百万的欺诈案件。
欺诈方式如下:推广POS——商户办理POS——持卡人刷卡——资金清算给POS业务员——POS业务员清算给商户——待资金达到可观数额即实施诈骗!
通过二清结算的方式进行涉嫌欺诈行为,具体操作方式为:1、出售给商户的POS机所使用的资料为代理商本人或冒用他人(银行卡结算信息);2、当商户使用该POS收款后,收单机构将资金结算给代理商所掌握的银行账号;3、代理商跑路,商户资金损失。在此提醒广大商户,在办理POS机时务必高度警惕,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确认
以免引发损失:1、确认推销人员的个人信息,最好保留身份证件;2、确认办理的POS机结算信息为本人,可以通过测试300元钱交易的方式,等待第二天收到资金后,登录网银查看打款人信息是否为收单机构,如打款人为个人则立即停用;3、也可以通过致电收单机构查询结算信息是否为本人。4、看给你开通的Pos机是否有独立后台,独立后台登陆进去是否能看到个人绑定信息。
案例1:在厦门的餐馆刷卡,POS机签购单显示的商户名称却是漳州的电器行;在海鲜大排档消费,签购单显示的商户名称却成了超市。不仅持卡人近期刷卡遇上各种奇葩事,还有商户反映,原本用得好好的POS机,突然就“罢工”了,更糟糕的是,资金还没有入账,3万元就这么“飞”了。
资金没有入账,POS代理商也失联
市民林先生开了一家销售保健品的店。今年5月,一家POS代理商,向林先生推销“付临门POS”,手续费仅需0.38%。林先生向上述代理商提供了身份证照片,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POS机。
林先生说,刚使用这台POS机时,刷卡资金还能正常到账,但8月初刷了一笔3万多元的交易后,资金却没有入账。
林先生查到,他所装POS机受理的交易全部通过“贾×川”的个人银行卡中转。目前,林先生已联系不上代理商,3万多元的资金无法追回。“都怪当初图方便,随便找人办理。”林先生懊恼不已。
案例2为了方便客户几乎每家商户都会装上一台POS机。但装POS机时要当心了,也许你通过POS机交易过来的款项一不留心就会转入到别人的银行卡里。长沙的一名POS机代销业务员就利用商户的大意,将他们办理的POS机跟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在了一起,先后卷走了52万元。
商家若使用POS机与客户进行资金结算,资金一般会在次日才会流入商户账户。长沙一名POS机代销业务员从这一天的时间差里看到了“商机”:他将商户预定的POS机先绑定自己的银行卡,然后再给他们装上,先后挪走商户52万元资金。“80后”男子白某,利用POS诈骗了近20万元。日前,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该起诈骗案件。
今年3月,男子张某在互联网上认识了一个姓白的朋友,张某称,自己想买一台POS机,有人还款时,刷卡也方便一些。白某则称,自己可以帮忙,并向张某索要了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。
不久,白某就联系了张某,告诉对方,POS机已经弄好了,也绑定了张某的卡号和身份,随时可以使用了。张某没有怀疑,付钱后将POS机留下。很快,朋友将还款194920元利用银行卡和张某的POS机刷卡还给了他,张某也没有查看余额。
“张某不太懂,也不知道,这台POS机实际上并没有绑定他本人的银行卡,而是绑定了一个名为:‘谢某辉’的人的银行卡,这将近20万元的还款都进到了‘谢某辉’的银行卡里。”法官介绍说,由于张某不懂POS机的相关知识,只是觉得刷卡既方便又安全,不用取那么多现金,因此才没有注意POS机到底绑定了谁的银行卡。
原来,“谢某辉”正是白某,白某利用假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,并绑定了POS机,随后卖给张某,骗取钱财。4月29日,白某在延吉市一家皮草店内利用POS机刷卡套现,将卡里的194920元全部取出据为己有。
当天,皮草店的店员在复核时,发现白某本人与其使用的身份证信息严重不符,有诈骗嫌疑,于是打电话报警。民警很快将白某抓获。“被抓的时候他已经知道事情败露了,所以等在原地没有跑。”194920元赃款也全部追回,返还给失主张某。直到这时,张某才知道自己被人骗走了近20万元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鉴于被告人白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,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。
当天,皮草店的店员在复核时,发现白某本人与其使用的身份证信息严重不符,有诈骗嫌疑,于是打电话报警。民警很快将白某抓获。“被抓的时候他已经知道事情败露了,所以等在原地没有跑。”194920元赃款也全部追回,返还给失主张某。直到这时,张某才知道自己被人骗走了近20万元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鉴于被告人白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,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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